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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200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理人:白昌某(系申请执行人的父亲),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3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