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9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黄定军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定军,XX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大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黄定军,男,1970年9月1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大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李家,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定军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大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定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