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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喻江山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江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江山,男,1996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2015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江山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仲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心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江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江山在通江县诺江镇“狂派网吧”上网时,盗窃他人手机一部;同日晚与赵某某(已给予行政处罚)在通江县���江镇春长坪街“阳光花语”楼梯间盗窃摩托车一辆。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喻江山与赵某某在通江县毛浴乡街道小河处盗窃摩托车汽油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经通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27元,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20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4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江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法庭审理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陈某、朱某、苟某某陈述,被告人喻江山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某证言、人口信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喻江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江山于2017年1月25日晚被抓获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江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江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江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仲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西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以上、三十万至五十万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