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慧娟、陈明样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娟,陈明样,刘心成,王顺涛,章以常,罗国芬,周转连,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陈慧娟,女,1965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陈明样,男,1952年7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心成,男,1951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申请执行人王顺涛,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申请执行人章以常,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罗国芬,女,1961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周转连,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县。被执行人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21弄138号。法定代表人娄晓蓉。申请执行人陈慧娟;陈明样;刘心成;王顺涛;章以常;罗国芬;周转连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北劳仲案字[2016]第568号仲裁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5125元,并于2017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和房产均已拍卖并分配,申请人分配到的金额为19869.68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本案余款75255.3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2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鼎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