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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潘中政与谷陟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中政,谷陟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3468号原告:潘中政,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陟雄,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潘中政与被告谷陟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中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谷陟雄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中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47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装修(家装)工程从事砖工工作。从2014年至2015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47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23日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潘中政14700元。被告谷陟雄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谷陟雄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潘中政人民币14700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元)。本院认为,《欠条》可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潘中政工资14700元,被告谷陟雄应及时足额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陟雄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潘中政工资1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增鹏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人民陪审员  张永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宏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