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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新余市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新余市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挺,王洪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514-1号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仙女湖新码头。法定代表人晏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温鹏,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东风三路23号。法定代表人梁荣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新余市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抱石东大道新澳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挺,男,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渝水区。被告王洪伟,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吉林永吉人,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胡挺(下称第三被告)、王洪伟(下称第四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30日,第一被告因福清市人民医院项目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向原告租赁钢管及扣件,该租赁合同对租金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租赁物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分别在租赁合同的乙方及乙方担保人处签名和盖章,第二被告同意为第一被告担保,对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清偿、租赁物的归还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交付了租赁物。后第一被告支付了部分租金、陆续归还了部分租赁物,但至今仍有部分租赁物尚未归还,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尚未归还的租赁物,并要求其与原告进行结算,清偿拖欠的租金,同时要求第二被告履行担保责任,但第一被告至今不与原告结算,拖欠的租金也未支付,第二被告至今未履行其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与原告进行租赁合同结算;2、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571618.99元,逾期支付租赁违约金1712252.56元,两项合计5283871.55元(该费用暂算至2015年4月20日,实际费用截止法院作出裁判之日止);3、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依法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第一被告因福清市人民医院项目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向原告租赁钢管及扣件,该租赁合同对租金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租赁物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分别在租赁合同的乙方及乙方担保人处签名和盖章,第二被告同意为第一被告担保,对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清偿、租赁物的归还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与第一被告履行合同中,第一被告尚欠原告部分租赁费及违约金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胡挺、王洪伟为本案被告,并要求第三、四被告承担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批准了原告的申请,追加第三、四被告为本案被告。本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后,又以胡挺、王洪伟涉嫌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5年11月11日对王洪伟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四被告就本案租赁合同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88元,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简鹏程审 判 员  陈 忠代理审判员  钟卒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