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鑫与沈阳锦天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鑫,沈阳锦天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026号原告:林鑫,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沈阳锦天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1号1-20-3室。法定代表人:田会欣。原告林鑫与被告沈阳锦天鸿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林鑫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林鑫负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