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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孔学敏、魏改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学敏,魏改玲,杨永军,王端娃,孔学军,李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374号原告:。代表人:陈迎彬,行长。委托代理人:花建岭,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存良,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孔学敏,男,196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魏改玲,女,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杨永军,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王端娃,女,1971年4月8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孔学军,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李小平,女,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孔学敏、魏改玲、杨永军、王端娃、孔学军、李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孔学敏、魏改玲、杨永军、王端娃、孔学军、李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雪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少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