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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九妮与王继承、临泉县民安车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妮,王继承,临泉县民安车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556号原告陈九妮,女,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承,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临泉县民安车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屹东,该公司员工。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士斌,该公司员工。原告陈九妮与被告王继承、临泉县民安车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陈九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泉县民安车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九妮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泉县民安车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九妮撤回对被告临泉县民安车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存社审 判 员  刘盘根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