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1、赵某2与被告南阳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刘汉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228号原告赵某1、赵某2与被告南阳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刘汉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1、赵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1、赵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宏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