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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执2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沈正芹与施家建、孙文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正芹,施家建,孙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91执2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正芹,女,1957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施家建,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市区。被执行人孙文军,女,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正芹与被执行人施家建、孙文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施家建、孙文军坐落于盐城市城南新区迎宾南路126号钱江方洲小区北区x幢x室,查封了施家建、孙文军名下的家用轿车。上述房产由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首封,本院轮后查封,由于申请执行人沈正芹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故本院属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2017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6)苏0991执241号商请移送执行函给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商请该院将上述房产处置权移送本院,但该院一直未有回音,致本院对该房产无法启动处置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施家建、孙文军下落不明,没有银行存款,被查封车辆下落不明,被查封的房产无法启动处置程序,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将案涉房产处置权移交本院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为华审 判 员  周洪庆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