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立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567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立新,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祥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