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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栾可龙、程克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可龙,程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栾可龙,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程克敏,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可龙与被执行人程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即商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恭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