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道富、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道富,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胡自长,马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孙道富,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南侧1幢国土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胡自长,总经理。被执行人:胡自长,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惠菊,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道富与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胡自长、马惠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