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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与周启银、李寅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周启银,李寅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8民初496号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镇贺家坪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高克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昌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周启银,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寅久,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银(被告李寅久之夫),特别授权。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与被告周启银、李寅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的法定代表人高克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昌雄、被告周启银及被告李寅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周启银给原告支付货款116155元、利息56723.31元,被告李寅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启银、李寅久是夫妻关系。自2013年3月10日起,被告周启银在原告处购买乳猪乐、乳猪旺等品牌饲料和兽药等,截至2015年1月13日共计下欠货款116155元。对下欠的货款,被告周启银定于“2016年上半年付20000元,年前全部付清;若不能按计划还款,利息从原欠款之日起按月10‰计算;按期还款,其利息按30000元计付”。但是,被告周启银没有按照还款计划如期支付下欠的货款。上述买卖合同债务发生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启银、李寅久辩称,原告诉称事实属实,欠货款数额属实,被告争取在近三年内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是从事饲料销售的私营企业,被告周启银、李寅久是夫妻关系。被告周启银多次在原告处购买乳猪乐、乳猪旺等品牌饲料和兽药等,于2016年2月4日给原告出具欠据,载明“欠到高克荣饲料款壹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伍园整(116155.00元)”,并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于2016年上半年付20000元,年前全部付清;若不能按计划还款,其利息从原欠款之日起按月10‰计算;按期还款其利息按30000元计付”。因被告周启银没有按约定的期间支付货款,引起讼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被告周启银签名的欠据、还款计划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启银在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购买猪饲料及兽药,其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周启银应当按约定的期间给原告支付货款。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息10‰即年利率12%,不违背法律规定。被告周启银应从2016年2月4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按每月1161.55元(116155×10‰)给原告支付利息。该买卖合同形成的债务发生在被告周启银、李寅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寅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启银给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支付货款116155元,被告李寅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二、从2016年2月4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被告周启银按每月1161.55元给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支付利息。被告李寅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长阳贺家坪双赢综合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879元,由被告周启银、李寅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和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