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执1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风迎、杨峻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迎,杨峻峰,李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风迎,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杨峻峰,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生,住山东省青州市。被执行人李明超,女,汉族,1981年10月3日生,住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