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1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风迎、杨峻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迎,杨峻峰,李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风迎,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杨峻峰,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生,住山东省青州市。被执行人李明超,女,汉族,1981年10月3日生,住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