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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某2与周某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1,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善鹏,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2,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宝霞(周某2之妻),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某1因与被申请人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民终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某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张贞伟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