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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320号原告:郭某1,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郭某2,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第三人:郭某3,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第三人郭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郭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