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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俞祖明与张伟伟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祖明,张伟伟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171号原告:俞祖明,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张伟伟,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中方县。原告俞祖明与被告张伟伟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俞祖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祖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俞祖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祥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