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俞祖明与张伟伟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祖明,张伟伟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171号原告:俞祖明,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张伟伟,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中方县。原告俞祖明与被告张伟伟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俞祖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祖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俞祖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祥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