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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袁胜与张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胜,张明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641号原告:袁胜,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超,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张明石,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原告袁胜诉被告张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胜撤回起诉。审判员  耿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