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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人民政府、北海华军产业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人民政府,北海华军产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法定代表人郑道富,镇长。被执行人北海华军产业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梁湛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北海华军产业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6年4月27日,执行依据:(2012)银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将位于北海市侨港镇侨洪路与侨南路市交汇处以西北方向的侨港购物中心大厦在建工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人民政府】,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1、对购物中心三层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对北海市侨港镇侨港购物中心大厦在建工程三楼进行清场,将案外人留存在屋内的物品搬出,并强制搬离执行的三楼现场后,当日已将侨港购物中心大厦在建工程三楼整屋交付给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人民政府接管;2、对购物中心一楼的执行:因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01)北民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将侨港购物中心大厦一层交付另案原告潘蓉使用二十年(期限自1999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现该侨港购物中心大厦一层使用期限未满,致使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为此,本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的执行条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