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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德丰与被执行人李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丰,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162号之一申请人:高德丰,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李阳,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县。高德丰与被执行人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黔0325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阳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高德丰申请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55万元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明阳机械厂”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因该财产暂无执行条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1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