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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谢龙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谢龙,张晓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13室。法定代表人:王红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龙,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峰,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龙、张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铁十六局一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谢龙、张晓峰对于中铁十六局一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其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一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铁十六局一公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审 判 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