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苏跃勇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跃勇,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苏跃勇被执行人:张斌本院在执行苏跃勇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截止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