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玉忠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东城支公司、格尔木正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东城支,格尔木正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东城支公司被执行人:格尔木正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杨玉忠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东城支公司、格尔木正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建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