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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与刘鸿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刘鸿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5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西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4927J。主要负责人:王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波,男,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延明,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刘鸿超,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与被告刘鸿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56元,减半收取计162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谢雪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