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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瑜与德阳宏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瑜,德阳宏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陈瑜被执行人:德阳宏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瑜与德阳宏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德阳宏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