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春芳与被执行人李素尔、彭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春芳,李素尔,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江春芳,女,生于1970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素尔,女,生于1974年5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彭斌,男,生于1974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春芳与被执行人李素尔、彭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12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素尔、彭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素尔、彭斌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素尔、彭斌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春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