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卿登华与被执行人德阳市天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登华,德阳市天辰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55号申请人执行人:董伦英,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平武县水观乡。被执行人:赵连会,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平武县水观乡。申请执行人董伦英与被执行人赵连会故意伤害一案,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平刑附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该案2015年12月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赵连会向原告董伦英赔偿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赵连会已赔偿19000元,尚有11000元未赔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连会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赵连会申报财产并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连会没有在限期内履行。被执行人赵连会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及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赵连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赵连会的存款、网络银行、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平刑附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术伦审 判 员 王为民代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占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