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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9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王海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恢25号移送单位本院刑庭。被执行人:王海祥(又名:王海强),男,1987年9月6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江县。关于被执行人王海祥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处罚的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6年1月26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海祥主动履行5000元后,尚有15000元执行款未缴纳,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等措施,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作出(2016)云2529执3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经过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红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雄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志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