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李龙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李龙圣,应龙文,李龙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住所地:广昌县盱江镇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龙圣,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应龙文,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李龙裕,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申请执行李龙圣、应龙文、李龙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的执行过程: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龙圣、应龙文、李龙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五查被执行人财产,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款38595.97元及利息5250.25元,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897元和执行费579.55元未执行到位。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情况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上官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