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襄阳好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彭伟与陈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好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彭伟,陈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19号申请人:襄阳好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同兴村张家田村北302号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LDUA5R。法定代表人:陈真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彭伟,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申请人:陈非,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人襄阳好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彭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非所有的车牌为鄂A×××××捷豹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襄阳好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彭伟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好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彭伟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陈非所有的车牌为鄂A×××××捷豹小型轿车。二、本次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在扣押期间,被扣押的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襄阳好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彭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