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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简胜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胜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胜刚,男,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曾因盗窃于2014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胜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胜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简胜刚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人民路蒋家弄X幢X号,采用伸手进防盗门打开后门的手法,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2、2017年3月的又一天凌晨,被告人简胜刚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塘村村丁巷X号二楼最北面出租屋,采用推门的手法,入室实施盗窃时,因户主发现后逃离。3、2017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简胜刚又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人民路蒋家弄X幢X号,采用砸玻璃的手法打开前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及超市购物卡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简胜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施某、黄某的报案陈述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释放证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胜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简胜刚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胜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简胜刚应退赔人民币800元,由本院发还各被害人;作案用手电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朱杰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