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2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韦英良与蒋国辉、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英良,蒋国辉,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2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英良,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蒋国辉,男,1981年10月3日,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张爱华,女,1985年1月14日,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原告韦英良与被告蒋国辉、张爱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蒋国辉、张爱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英良偿还借款人民币37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8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国辉、张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广东省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除已冻结的工行账户(开户名:张爱华,账号:19×××24,冻结期限至2017年12月26日止,该账户已扣划13612.11元)及已冻结的农行账户(开户名:张爱华,账号:62×××18,已冻结53.18元,冻结期限至2017年12月21日止)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上述银行账号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冻结期满后,被冻结的账户将依法自动解除冻结。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蒋国辉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张爱华名下有湘M×××××号车辆一辆(该车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12月30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期满后,被查封的车辆将依法自动解除查封),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理;另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发函委托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至今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为13612.11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98747.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暂无法处理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2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振祥执行员 刘德剑执行员 肖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圣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