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瞿成洋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成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207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成洋,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高碑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爱文,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瞿成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津0112刑初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瞿成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妍、刘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成洋及辩护人孙爱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16日17时许,天津市河西区人王某1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新家园民兴园小区1号楼1门704室家中,与其男友被告人瞿成洋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瞿成洋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殴打,并致被害人王某1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颅脑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眼部挫伤及双上肢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2015年6月8日,被告人瞿成洋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瞿成洋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37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因为我提出要和瞿成洋分手,2014年11月16日17时许,他来到我家闹,并对我进行殴打。后来瞿成洋带我回了他家,在出门时我在镜子里看到我满脸伤都是青紫的,当时右侧耳鸣。到他家后,我爸给瞿成洋打电话,瞿成洋让我跟我爸说我在三中心医院了,我就告诉我爸了。过了一阵儿,我爸又给瞿成洋的手机打了好几个电话,瞿成洋都没让我接。后来我怎么上的床怎么睡的觉我都不记得了,睡到转天11时许,我就感觉头不行了,以后的事就记不清了。瞿成洋的父亲多次找到我,我们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且我和瞿成洋当时也是搞对象,我决定原谅瞿成洋。我真记不起来有没有在瞿成洋家因崴脚撞头的事了。可能当时只想着给瞿成洋一个改过的机会就那样说了,但这件事到底有没有我真的不记得了。我记得我没有从我家楼梯摔倒过。我不记得在入院时,医生询问过我受伤的原因,当时只有瞿成洋跟我在一起,应该是瞿成洋跟医生说的情况,我爸妈是在我做手术前才到的,就签个字。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王某1的父亲。我报警是因为我怀疑我们家孩子王某1被瞿成洋打伤了。2014年11月16日,王某1给我打电话称被瞿成洋打了。大约19时许,我到家后发现家里没人,我就给王某1打电话,王某1的电话关机,然后我又给瞿成洋打电话,是王某1接的,王某1在电话里说在三中心医院了。大约20时30分许,我和王某1母亲来到了三中心医院,到了三中心医院没有找到人。转天16时许,我爱人接到瞿成洋的电话,电话里说王某1摔着了,人在海河医院了,我爱人听见电话那头王某1喊是瞿成洋打的。我和她母亲就赶到了海河医院。我问瞿成洋王某1身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瞿成洋称其打了王某1,但王某1眼和头的伤是自己摔的。3、证人庚某的证言,证明去年年底天刚凉的一天晚上六七点钟,本来瞿成洋定的当天请我和江某2吃饭,后来江某2给他打电话,瞿成洋说不来了,我也想知道是什么原因,就让江某2将电话开成免提模式,瞿成洋电话里说他把王某1打伤了,还把王某1家的门踹坏了,他说他把王某1打晕了,王某1流了好多血。之后他将王某1从王某1家拖到了自己家。他当时说话的语气很害怕、很懊悔。还说什么我也记不清了。当时还以为瞿成洋不想请客说着玩儿呢。过了很长时间,听江某2说瞿成洋真把王某1打了,我才知道那天瞿成洋打电话说的是真事。其当庭作证,证明当时的时间记不清了。事发当天,江某2给瞿成洋打过几次电话,但是没打通。后来好像是打通了,江某2想让我听就把电话开成免提了,我现在记不清了当时电话里怎么说的了。关于瞿成洋殴打王某1的细节,都是江某2转述给我的。4、证人瞿某的证言,证明我向公安机关提供一份我儿子手机里的录音,是这个叫王某1的女的和我儿子瞿成洋的一段对话,在这段对话中,王某1自己承认她的伤是自己摔的,与我儿子无关。我现将这段录音刻了一张CD光盘交给公安机关。具体录音的时间应该是王某1做完手术,我儿子服侍她的时候录的。5、证人江某1的证言,证明我户口上的名字叫江某1,人们都叫我江某2。我记得去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六七点钟,本来我和瞿成洋约的一起吃饭,他没有来。瞿成洋给我打电话说因为王某1跟他说分手,他就把王某1打晕了,王某1没有意识了,还流了好多血,之后还说把王某1拖回瞿成洋自己家了。当时我跟瞿成洋说让他送王某1去医院,瞿成洋说不敢送。等王某1出院后,我问过王某1,王某1称是瞿成洋把她打伤的。6、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证明文证记载的王某1颅脑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文证材料记载的王某1眼部挫伤及双上肢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7、天津市海河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王某1受伤的情况。8、天津市海河医院入院记录及手术记录,证明被害人王某1入院就诊的情况。9、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转账凭条,证明王某1收到瞿成洋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7000元,并对瞿成洋的行为表示谅解。10、公安机关调取手机聊天截图,证明王某1与江某1称其受伤是瞿成洋打的。11、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瞿成洋无前科等情况。1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王某2报警,后民警将瞿成洋传唤归案的情况。1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瞿成洋的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瞿成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审被告人瞿成洋不服,以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辩解其只打了被害人嘴巴子。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的颅脑重伤不能排除是从楼梯滚下头部撞击楼梯所致,一审判决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瞿成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当庭提交下列证据:1、瞿成洋家楼梯照片五张,证明楼梯陡峭,如果摔倒会造成比较严重的摔伤。2、瞿成洋写给辩护人的信,证明2014年11月17日,王某1独自在瞿成洋家中度过四五个小时,存在自己摔倒的可能。3、出庭证人沈某证言,证明其与瞿成洋系合作伙伴,2014年11月17日,其与瞿成洋去空港保税区看了一上午车的事实。经查,上述证据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互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据此,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成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瞿成洋所提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庚某、江某1的证言,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天津市海河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调取手机聊天截图等证据均经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瞿成洋因不满被害人王某1提出分手的要求,殴打被害人头面部及身体,致被害人头部重伤等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上诉人瞿成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冰代理审判员 宋菲代理审判员 梁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融速 录 员 梁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