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王庄信用社与郭小建、郜孔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王庄信用社,郭小建,郜孔雀,韩国昌,张玲玲,郭建国,秦静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252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王庄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东。负责人段新军,系该社主任。被告郭小建,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郜孔雀,女,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韩国昌,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玲玲,女,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郭建国,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秦静静,女,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王庄信用社诉被告郭小建、郜孔雀、韩国昌、张玲玲、郭建国、秦静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王庄信用社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王庄信用社自接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