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业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2刑初7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业军,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龙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业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李业军来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双桥村万业巴厘岛小区,通过其他住户阳台翻入该小区**栋102室阳台后,进入被害人王某、谢某家二楼卧室,将被害人王某放置在电视机柜上的女式手提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300余元、女式保时捷牌手表1块、房门钥匙2片等物品;将被害人谢某放置在床头凳子上的西裤盗走,内有现金2800余元、男式帝驼牌手表1块。李业军得手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路途中将现金人民币5100余元和钥匙据为已有,将手提包、手表等物品丢弃。2017年2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业军持着所盗得的房门钥匙再次到被害人王某、谢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小区保安现场抓获。被告人李业军被抓获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李业军的指认,从案发现场找到了被害人王某、谢某被盗的女士手提包、女式保时捷牌手表、男式帝驼牌手表等物品,现均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业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业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予以量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为证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手提包、手表等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3、证人伍某、喻某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王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业军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业军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查,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为本案有效证据;同时认定被告人李业军2017年2月20日2时许进入万业巴厘岛小区后,在前往被害人家准备实施再次盗窃途中被保安发现并抓获。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业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业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业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追回被害人部分财产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李业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李业军盗窃所得人民币5100元,责令对被害人王某、谢某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