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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长江与王洪光、青岛平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江,王洪光,青岛平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551-1号原告黄长江。委托代理人王欣禄。被告王洪光。被告青岛平东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洪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青。原告黄长江诉被告王洪光、青岛平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长江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洪光、青岛平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黄长江撤回对被告王洪光、青岛平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黄长江负担。审判长  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