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长江与王洪光、青岛平东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江,王洪光,青岛平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551-1号原告黄长江。委托代理人王欣禄。被告王洪光。被告青岛平东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洪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青。原告黄长江诉被告王洪光、青岛平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长江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洪光、青岛平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黄长江撤回对被告王洪光、青岛平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黄长江负担。审判长 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