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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苗学东与马莉敏、李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学东,马莉敏,李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083号原告:苗学东,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告:马莉敏,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告:李金文,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系马莉敏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学东诉被告马莉敏、李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苗学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苗学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苗学东承担。审判员  郝海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兵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