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53号移送部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阳,男性,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周阳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渝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