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小社与张伟、马丹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社,张伟,马丹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958号原告吴小社,男,1965年11月5日,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1988年2月16日,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马丹凤,女,1990年1月5日,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南路135号锦江商务公馆1层西大厅。代表人翟小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鑫磊,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社与被告张伟、马丹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7元(系缓交),减半收取94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素娟审 判 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程桃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