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张龙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79号罪犯张龙,男,1996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穿青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张龙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张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的刑罚执行,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