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钟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253号原告:钟某(又名钟亚仔),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保,男,汉族,住吴川市,(一般代理)。被告:魏某(又名魏亚梅),女,汉族,住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瑞,男,汉族,住吴川市,(一般代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保、被告魏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10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三个儿子。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懒于打理家务,对儿子也疏于照顾、教育。由于原告收入微薄,而被告攀比心理较重,认为原告无能力,无法满足其物质生活追求,经常对原告冷嘲热讽,夫妻间由此经常发生争吵,而且每在争吵后,被告即抛下儿子在家,其即外出不知所踪,每次均是在原告托尽亲朋寻找,被告才回家。自2013年至今被告已多次离家出走,并多次提出与原告离婚。原、被告曾电话协商离婚,并已共同到民政部门拟办理离婚,但由于被告就离婚条件临时变卦而未能解除婚姻关系。由此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维持该段婚姻对于原告、被告都是一种痛苦。因每次夫妻争吵,被告都是弃儿子不顾而外出,证明被告对儿女没有责任心,所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三个儿子均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每个儿子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三个儿子年满二八周岁时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魏某辩称,原告诉称与我交往短暂,草率结婚是无中生有,绝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诉我疏于照顾儿子、懒理家务和攀比心重是节外生枝、捏造事实的一派糊言;原告诉我在生活物质无法满足需求而争吵,却抛儿在家,外出不知所踪,这是原告及家人一手造成的。我夫妻俩在感情上确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我愿与原告保持夫妻关系到永远,确保三个婚生儿子得到原配父母的名份,使他们三兄弟能够健康地成长,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钟某就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户口簿、出生证,证明原、被告及三个婚生儿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魏某没有证据提交。经庭审质证,被告魏某对原告钟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左右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钟观水,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钟土艺,于××××年××月生育三子钟泽钦。因夫妻间有时发生口角,被告在发生口角后离家外出,致使原告埋怨被告对儿子疏于照顾,对家务懒打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具状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婚前感情基础是较好的,至今夫妻关系已持续了6年多,且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现原告提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被告对儿子疏于照顾,对家务懒打理所致,只要双方多些沟通,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多为对方及家庭着想,为子女着想,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原告提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汝浩审判员 容 斌审判员 曾昭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碧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