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忠清与被告岳阳弘腾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清,岳阳弘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初3264号原告:吴忠清,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岳阳弘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李维,董事。委托代理人:罗越波,岳阳市弘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吴忠清与被告岳阳弘腾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腾木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祖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忠清、被告委托代理人罗越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忠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311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6年6月尚欠工资3110元。后经劳动局调解要求2016年底付清,但至今未付。特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弘腾木业公司辩称:欠钱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忠清曾在被告弘腾木业公司务工。2017年1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弘腾木业公司尚欠吴忠清工资款3110元,弘腾木业公司承诺于2017年1月23日前结清。但至今未付。遂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结算表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劳务关系。原告按规定完成劳务工作后,被告应当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被告未按结算的数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是酿成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岳阳弘腾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吴忠清支付工资款3110元。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岳阳弘腾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祖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