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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雨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自愿以退出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杜成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