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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朱立博,邹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0970643Q。负责人:张中华,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14085520Y。法定代表人:尹绪玖,经理。被执行人:朱立博,��,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邹春雨,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原职工,与朱立博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朱立博、邹春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朱立博、邹春雨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朱立博、邹春雨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朱立博、邹春雨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乐园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朱立博、邹春雨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李爱学审 判 员  徐庆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