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更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仇秋生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仇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1589号罪犯仇秋生,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仇秋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仇秋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减刑二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在河南省豫西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仇秋生自2004年起,积极参加以刘建义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垄断开封市龙亭区旧房改造工程和开封市冰糕批发市场为目的,在开封市市区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妨害公务、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仇秋生参与敲诈勒索三起、聚众斗殴一起、抢劫三起。罚金五万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仇秋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虽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但其在刑罚执行期间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暂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秋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春峰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