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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鑫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05号罪犯李鑫,男,1987年3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岚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9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8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鑫在之前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鑫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