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胡跃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胡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8625822005。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跃辉,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2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胡跃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133801.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币133801.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