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杜桂英与陈东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桂英,陈东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346号原告:杜桂英,女,汉族,居民。被告:陈东曙,男,汉族,居民。原告杜桂英与被告陈东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杜桂英于2017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桂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杜桂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守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慧 搜索“”